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
——某酒庄与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于某酒庄取得“拉菲”商标专用权之前,故有必要认定当时“拉菲”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根据本案事实,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拉菲”指代“LAFITE”,两者之间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拉菲”可以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突出使用的“MORON LAFITTE”侵犯了“LAFITE”注册商标专用权,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侵犯了“拉菲”的商标权利,某实业发展公司进口并销售该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某供应链公司明知某实业发展公司的侵权事实,仍为其提供物流、仓储等便利条件,构成帮助侵权。
遂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共同赔偿某酒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上海法院首例认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案件。本案主要涉及未注册驰名商标认定必要性的判断、认定标准,以及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是否可以获得赔偿等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侵权行为发生时尚未被核准注册的商标,诉讼过程中被核准注册的,有必要对侵权行为发生时该商标是否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作出认定。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未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侵害时可以获得赔偿,但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必然占用了权利人的商誉,给其造成了损失,故仍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对于司法实践中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同时,本案的处理也有利于规范我国进口葡萄酒市场,引导葡萄酒进口企业的诚信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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